【施政報告2018】懷孕24周流產獲產假 政府擬修例產檢可享有薪病假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10/11 14:27

最後更新: 2018/10/11 20: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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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擬修例,讓接受產檢的僱員都可獲得有薪病假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特首林鄭月娥昨(10日)發表任內第二份施政報告,提出延長法定產假,由10周增至14周。延長產假的額外開支由政府全數承擔,並以報銷形式向僱主發還。勞工及福利局今日交代延長法定產假之安排,建議就《僱傭條例》作出兩項技術性修訂,包括更新流產定義及修訂相關條文字眼,讓接受產前檢查或產後治療的僱員,毋須「醫生紙」下都可獲得疾病津貼,亦即有薪病假。

懷孕24周流產獲產假

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今日於記者會上交代延長產假安排詳情。他指,港府將修訂《僱傭條例》,更新流產的定義,由原來讓懷孕28個星期或以上而流產的僱員可有權獲得產假,降低門檻至24星期。

勞工處發言人表示,根據現時的《僱傭條例》,若孕婦懷胎不足28周流產,不能享有10周的產假,可按需要申請病假,懷胎28周或以上流產,則享有產假。

如今政府擬修例降低門檻,即懷孕24周或以上流產者,也可享10周產假。

產檢享有薪病假

另外,他指現時不少女性僱員接受產前檢查或產後治療,未必獲發醫生證明書,寫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子,故亦會修訂《僱傭條例》相關條文的字眼,讓能夠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包括應診紙及單據的女性僱員,均有權獲得有薪病假。

根據現行勞工法例,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,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,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;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。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,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。

延長產假

至於延長法定產假至14周後,僱主應向僱員先支付額外增加的4星期法定產假薪酬,日後才向政府以報銷形式申領發還4星期的薪酬。消息人士指,最後4周產假由政府補貼,以5分4薪酬來計算,以36,822元為劃線上限,因95%的女性僱員人工為5萬元以下,得出額外4周的產假薪酬上限為36,822元。

消息人士指,現時已提供多於14周產假員工福利的企業,可自行選擇是否向政府申領發還額外支出。

林鄭月娥表示,政府作為良好榜樣,昨(10日)起延長所有女性僱員的產假至14周。至於其他僱員,勞工處會於今年內,向勞顧會交代計劃,若同意通過會交給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討論,暫時難料何時通過實行。

本港法定產假僅10周,一直被指落後國際標準。羅致光曾表示比非洲部份國家更落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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